這篇文章會很長。
這是我昨天在台灣立報性別版專欄的文章,我已經盡量寫得溫和了。
Les and the City:誰說大專後才能自己決定性傾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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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充滿性別歧視的公文,日前由台北市府教育局發到台北市各公、私立中小學,主要內容為:「請各校加強瞭解並督導社團活動,防止假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不合宜之同志交誼活動。」
這詭異的公文始於台北市議會審議今年度預算時,附帶要求北市府研議,「防止高中職以下學校社團假藉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『同志交誼』等活動,以維護學生健康適性發展」。
民政委員會通過了這附帶決議,在大會審議時被議長吳碧珠裁定擱置,最後並未通過。
未通過的決議為何可以行文?這時候又變成各說各話。根據新聞報導,台北市政府基於「尊重民委會決議才發出公文」。台北市教育局長康宗虎說,他們是「根據議會附帶決議,才發文希望提醒學校注意」。民政局長黃呂錦茹說此決議「主要是針對未成年學子,在性別認識模糊之時,避免有社團以同志名義去影響學子,或推銷用品等」。
提案者李慶元在2月24日表示,「有多位家長向他陳情,希望高中職以下學生適性發展,不受外界干擾,等到大專性向定性後,學生當然可自由發揮」。
所以源頭就是不知道有幾位的「多位」家長認為「高中職以下學生適性發展,不受外界干擾,等到大專性向定性後,學生當然可自由發揮」。
什麼叫不受外界干擾?依此邏輯,我們從小就受到異性戀的干擾跟影響,無論商業與非商業的。
什麼又叫做大專性向定性?原來台灣人要等到大專之後才有自己決定性傾向的權利嗎?因為在大專之前的適性發展就是接受百分之百異性戀教育及資訊,建構堅強的異性戀觀念防火牆,好抵抗大專後入侵的各種性別認知病毒?
那麼、所謂的性別平等教育是假的嗎?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:
第12條第1項: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,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。
第14條第1項: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、活動、評量、獎懲、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。
第14條第2項: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,以改善其處境。
未通過的決議為何可以草率行文?
台灣一直以性別平權成績斐然向國際誇耀,實際上性別歧視卻不斷發生。教育局這種作法,足以讓在校園裡努力推動性別平權的教師們錯愕,以大專來做為性傾向確定的分界點更是荒謬!難道17歲時身為同志就是假同志,等到18歲以後才是真同志嗎?
(作家、女同志網路廣播節目主持人)
然後來看新聞報導:
教局長:防誘騙 非反同志【聯合報╱記者錢震宇/台北報導】2010.02.25 03:50 am
阻校園同志交誼 府會挨轟【聯合報╱記者林河名/台北報導】2010.02.25 05:15 am
各校奉令 防範社團誘導同志交誼(影音)(2010-02-25 20:00) 公視晚間新聞
接著,來看這封偉大的公文:(原文PDF檔1 原文PDF檔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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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
地址:11008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北區
承辦人:蔣瑞娟
電話:1999(外縣市02-27208889)轉1212
傳真:27205660
電子信箱:jchian@tpedu.tcg.gov.tw
受文者:如正副本行文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
發文字號:北市教職字第09932563100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普通
附件:
主旨:請告校加強督導社團活動,防止假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不合宜之同志交誼活動,以維護學生健康適性發展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根據台北市政府民政局99年1月28日北市人口字第09930418200號函有關台北市議員民政委員會審查99年度地方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案 同志公民政策附帶意見辦理。
二、 台北市議員民政委員會審查99年度地方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同志公民政策附帶意見如下:「請研議如何防止高中、職(含)以下學校社團,假藉該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同志交誼等活動,以保障學生自然適性之發展空間。」
三、 請各校加強並督導社團活動,防止假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不合宜之同志交誼活動,以維護學生健康適性發展。
正本: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(含特殊學校)、台北市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、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國民中學、台北市私立國民中學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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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妳耐著性子看完這麼多字,妳應該生氣了吧!如果妳願意的話,請去連署抗議。
恐同台北,孤立同志青少年-抗議台北市政府、市議會帶頭歧視又違法!
3月2號上午10點,於台北市政府前公園有抗議行動!歡迎各團體、個人當天加入聲援的行列,一同抗議北市府與市議會的恐同歧視與違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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